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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證券之星
近日,在曆時三年後,(000686.SZ)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貨旗下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融幸”)的最終處罰正式出爐。
證券之星注意到,因涉嫌操縱焦炭、焦煤期貨合約,渤海融幸被證監會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超2000萬元。在此之前,渤海期貨還在去年年底因自身業務管理問題遭責令整改。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大股東的東北證券,同樣未能幸免,也在近期因為在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方麵存在應急預案執行不到位、發生網絡安全事件後未向本所報告等問題,被上交所予以書麵警示。
01.⠦𘤦貨旗下公司違規操作,巨額罰沒超2000萬元
2月21日,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渤海期貨旗下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的違規行為公之於眾。
根據公開報道,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5日這段時間內,渤海融幸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製,在焦炭2101合約、焦煤2101合約上形成持倉優勢,進而影響了相關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
經核算,渤海融幸通過此類違法操作獲得的違法所得高達1019.76萬元。此外,渤海融幸還夥同肖佳華通過約定交易方式操縱焦煤2101合約,雖然此次操縱未產生違法所得,但同樣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基於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對渤海融幸采取了嚴厲的處罰措施,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同時沒收違法所得1019.76萬元,並對其處以等額罰款,兩項合計高達2039.52萬元。此外,對相關責任人楊會兵、王燁、肖佳華也分別給予了警告及相應罰款。
證券之星注意到,在此次處罰結果公布之前,在2024年12月11日,渤海期貨就因自身業務管理問題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達的《關於對渤海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渤海期貨存在對期貨經紀業務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反映出公司未能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製等業務製度和流程,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5 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被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02.⠥䧨ᦝ罰,關聯影響不容忽視
證券之星注意到,作為渤海期貨的大股東,東北證券在近期也受到監管處罰。2025年1月27日,東北證券因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管理、適當性管理等多方麵問題,收到上交所的警示函。
2月10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的《關於對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采取口頭警示、監管關注、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麵承諾監管措施的情況公示(2025 年 1 月)》顯示,東北證券及保薦代表人因未勤勉盡責,於1月24日被采取口頭警示措施 。
此外在2024年10月,東北證券還因存在質控、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部分項目質控底稿驗收把關不嚴、未建立完善對外報送文件核查把關機製、個別項目持續督導未勤勉盡責等問題,被證監會要求責令改正,公司副總裁梁化軍、合規總監王愛賓等人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大股東頻繁受到監管部門“關照”,不排除會影響到渤海期貨在業務合作、資源獲取等方麵的可能性。例如,在一些聯合項目或合作業務中,其他機構可能會因為東北證券的負麵情況而對與渤海期貨的合作持謹慎態度。
同時渤海期貨及其大股東東北證券所麵臨的一係列負麵事件,為整個期貨行業提供了深刻的警示。在金融市場日益規範和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合規經營已經成為期貨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期貨公司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肩負著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責任。任何違規操作和管理不善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公司自身的利益,還會對整個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造成負麵影響。(本文首發證券之星,作者|趙子祥)